| 第二十五条
党的基层组织要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第二十六条
凡人事档案委托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管理的中方职工,正式向所在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书面),经党小组(共青团员经团组织)推荐,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确定,才能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对象。确定为培养教育对象后,支部要指定党员(二名)进行联系,填写《积极分子考察表》。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财政部,可列为发展对象。28周岁以下青年要求入党,需经团组织推优,才能列入发展对象。
第二十七条
发展党员,必须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或政治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对发展对象要进行党的基础知识培训,没有经过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八条
发展对象经党委同意后方可填写《入党志愿书》。入党必须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第二十九条
党总支委员会要对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的决议,报党委审批。
第三十条
党委审批党员前,要指定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会汇报,由党委集体讨论批准。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转正报告。联合支部的预备党员同时需提交工作单位对该同志思想作风、工作表现、道德品质等方面的书面鉴定。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要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并报总支审查,党委批准。党总支和党委需集体讨论,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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