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重大活动通知
  组织生活安排
手续办理
  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
  党员管理
  党支部
  党总支
  组织生活
  党 费
  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党的纪律
  考核评比
  党员因私出境办理保留(停止)党籍审批手续的实施细则(试行)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管理的实施细则
  发展党员的工作程序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管理实施细则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党委工作 > 手续办理
党 费

第二十一条
  党员缴纳党费的数额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缴纳党费办法的规定》(中组通字[1992]号)执行,即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固定的工资收入的总额为基数[注:企业人电每月工资收入的总额包括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各类津贴、奖金)。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月平均收入计算]按以下比例缴纳党费:每月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缴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缴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者,缴2%;1500元以上(税后)者,缴3%。根据新经济组织党委的实际情况,党费可按季度或半年缴纳一次,严禁一年一交。党费由支部负责收缴。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收缴党费时应统一使用《党费收缴报告表》一式三份(支部、总支、党委各一份),并在党员的《党员活动证》缴纳党费情况栏内记载清楚。

第二十三条
  党总支收到支部上交的党费后,可提留25%作为总支的活动经费,75%应按季度上交党委。

第二十四条
  党委和总支都要建立严格的党费管理制度,做到专人管理,专立帐目,专款专用,定期收缴,定期检查和公布使用情况。党费的使用范围应是党员活动,党务工作需要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报销时要由经办人签字并经党委或总支书记批准。

 

此网页版权属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直属(新经济组织)党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