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一条
党员缴纳党费的数额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缴纳党费办法的规定》(中组通字[1992]号)执行,即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固定的工资收入的总额为基数[注:企业人电每月工资收入的总额包括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各类津贴、奖金)。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月平均收入计算]按以下比例缴纳党费:每月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缴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缴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者,缴2%;1500元以上(税后)者,缴3%。根据新经济组织党委的实际情况,党费可按季度或半年缴纳一次,严禁一年一交。党费由支部负责收缴。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收缴党费时应统一使用《党费收缴报告表》一式三份(支部、总支、党委各一份),并在党员的《党员活动证》缴纳党费情况栏内记载清楚。
第二十三条
党总支收到支部上交的党费后,可提留25%作为总支的活动经费,75%应按季度上交党委。
第二十四条
党委和总支都要建立严格的党费管理制度,做到专人管理,专立帐目,专款专用,定期收缴,定期检查和公布使用情况。党费的使用范围应是党员活动,党务工作需要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报销时要由经办人签字并经党委或总支书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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