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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总支

第十四条
  按照党章规定,党员人数超过50名,结合人事档案管理就近和方便原则,或者根据支部的性质(独立支部和联合支部)等情况设立党总支委员会。
  设立党总支由新经济组织党委研究,报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党委批准。

第十五条
  党总支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该总支党员人数确定,一般由3—5人组成。总支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的人选,在过渡期内暂又党委任命,待条件成熟后可由总支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党总支委员会任期三年,届满要进行改选。如遇到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改选,需报上级党委批准同意。届期内缺员时应及时增补。

第十六条
  党总支的任务:
  1.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党委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党内外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所担负的任务。
  2. 对所属基层支部和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侵犯。
  3. 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结合新经济组织特点,注意培养新经济组织中的积极分子入党。
  4. 加强对所属支部的管理,根据党委要求做好党员组织关系的接待工作,及时将新进党员编入支部,认真做好各类基础工作,完成党委布置的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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