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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

第九条
  凡同一个企业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可以成立独立党支部;不足三名的可根据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的时间,或企业性质相近,或居住地域相近等组成联合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再划分若干党小组。
  党支部名称以编号代称,编号第一位为党总支序号,后二人位党支部序号,如202支部即为第二总支第二支部。
  党支部的增加或撤消,应由党总支批准,并报党委备案。

第十条
  支部党员人数在10名以内的可设支部书记1名(必要是增设副书记1名);10名以上的设立支部委员会。
  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支委会的产生,要严格按照党章的规定,由支部党员大会民主选举,报总支批准,并报党委备案。支委会每届任期两年,期满要进行改选。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改选,需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同意。书记或委员缺员时,要及时增补。

第十一条
  党支部肩负着直接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党的各项任务的重要职责,特别是在新经济组织的特殊条件下,选好书记尤为重要。所以,必须选党性强,热心党的工作,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有相对稳定的工作环境和具有一定威信的同志担任。

第十二条
  党支部建设的标准:
  1. 领导班子坚强。支委一班人能够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自觉地抵制各种错误思潮的侵蚀,经底起政治风浪的考验,团结向上,勤政廉洁,联系群众,当好表率。
  2. 党员队伍过硬。党员能坚持共产主义理想,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具有明确的执政意识,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 思想工作有效。党支部能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中心工作,针对群众的思想实际,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有骨干队伍,有工作制度。
  4. 保证监督有力。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的贯彻执行、保证本单位、本部门各项任务的完成。
  5. 基础工作扎实。组织健全、制度落实,活动正常,资料齐备。

第十三条
  党支部的任务:
  外商投资企业党组织应在中方员工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主要作用。其主要任务是:保证监督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中外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中方员工进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教育中方员工努力学习国外(境外)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培养人才;搞好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加强对党员特别是中方领导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工会、公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放工作;做好统战工作。
  国有、集体、民营等基层组织的任务按党章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及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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