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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管理

第四条
  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时,必须填写《党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当党员工作单位调动或通信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党总支和党支部,以更正《登记表》中的有关栏目,使党员与党组织保持密切的联系。

第五条
  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后,在一个月内编入党支部过组织生活,并发给《党员活动证》。《党员活动证》制度是根据新经济组织党委的特点 ,进一步加强党员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党员参加组织活动和缴纳党费的凭证。党员在参加活动和缴纳党费时,由支部书记负责在有关栏目内记载清楚。《党员活动证》要妥善保管,遗失时要及时报告并申请补发。

第六条
  党员短期外出(六个月内),或长期外出,暂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要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持证参加所在地党的组织活动、缴纳党费。党员在外出期间仍应和党组织保持联系,返回后党总支要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内记载的有关内容,详细了解党员外出不按规定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外出所在地党组织,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按党章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党员因私出境要按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关于办理共产党员因私出境保留(停止)党籍批审手续的通知》的规定,办理保留(停止)党籍的批准手续。党员未办批准手续的,超过六个月,作自行脱党处理;办理批准手续的,按《通知》有关规定处理。
党员被聘为合营企业外商(境外中资机构除外)全权代理期间,应保留党籍,停止其组织生活,保留组织关系,不参加党内活动。保留党籍和恢复党籍的批准手续,按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沪委组(1990)字第11号《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上海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党员要求退党的,党支部应对其进行教育。坚持要求退党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交书面申请,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作出书面同意除名的决定,并上报党委备案。除名决定存入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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