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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

第一条
  因人才流动,或应届大中专学生毕业分配就业,其人事档案委托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管理的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直属(新经济组织)党委。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凭各企业、事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的基层委员会(不包含大专院校和大型企业所辖的分党委)出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接转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并要注明党费交至月份。
  外省、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及军队等单位的组织关系必须经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或中共上海市级机关工委组织部转接。

第三条
  党员的人事档案转出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时,其党员组织关系应随时转出。转出组织关系由党员本人持《党员活动证》到所属党总支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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