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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因私出境办理保留(停止)党籍审批
手续的实施细则(试行)

一、党员因私出境办理保留(停止)党籍的实施细则,应严格按照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沪委组(94)23号文“关于办理共产党员因私出境保留(停止)党籍审批手续的通知”精神办理。

二、党员因私出境应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保留党籍书面申请,并递交因私出境有效证件(对方邀请信、入学通知书、出国护照、签证等复印件)。但考虑到新经济组织党委特点,一、四总支的党员可直接向新经济组织党委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保留党籍的党员须填写“共产党员因私出境保留(停止)党籍审批表”一式两份。

三、因私出境党员应把国内通讯地址,国外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详细向党支部汇报。并予以登记,以便今后联络。

四、因私出境党员保留党籍的期限规定:
  1. 出境留学的,以入学通知注明的学习期限为限;
  2. 出境就业的,以其劳务合同规定的工作年限为限;
  3. 去港、澳地区探亲的,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4. 去台湾探亲的三至六个月;
  5. 去国外探亲的,一般不超过半年。

五、党员因私出境应按期返回,如有特殊情况需延续的,应由本人在保留党籍期限内及时向党组织递交延长保留党籍期限的申请,并按第二条规定审批,方可延长保留党籍期限。

六、党员因私出境暂不交纳党费,待返回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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