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党委、总支和支部在年初,对本年度的工作能应制定工作计划,年终要进行总结。
第三十五条 党委对总支的工作,总支对支部的工作,每半年应检查一次。党委和总支要适时进行工作经验交流。
第三十六条 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在党内形成学先进、赶先进的氛围,推动新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党委每二年举行一次评选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活动,并授予荣誉称号和进行表彰。